不能预测出案件结果的律师,不是好律师
《律师法》确实规定了,律师“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”,但这并不是说律师不得根据案情向当事人分析案件法律定性,预测案件将来要面临的法律结果。
二是按法律规定的实际执行力决定的司法结果。法律规定,与法律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徒法不足以自行,法律规定只是文字而已,法律执行则受到当事人举证能力、律师法律专业知识、司法人员法律素养、司法机关法治水平等综合因素影响。正因为如此,预测案件的司法结果,最能考验一个律师对于法律规定、司法现状的综合判断力。
三是按社会规则运行后的司法案件的实际结果。按照一般的律师代理规则,取得了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类的司法结果,就意味着律师代理工作的结束。实际不然,司法结果,并不是就是实际的案件结果。比方说,有些财产性案件,对方根本没执行能力,法院判决书已经失去实际意义;有些案件为了案件胜诉不择手段,但造成的影响深不预测等等。这些,也应该是一名合格律师,应该提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风险。
为何今天想写这个文章?一是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,某些律师在网上张口闭口的都是法律规定,或是还停留在书本学习阶段,或是压根担心告诉实际情况影响案件承揽,不告诉法律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,造成民众对于法律执行出现不合理的“幻想”,付出巨大但结果失望,形成对于法律、对于司法,甚至对于律师的不满。
二是对于本号文章的解释。本号大量转发了很多各级法院及法学教授的文章,自己也撰写了大量的法律评论文章,但是要告诉读者的是,既然是文章,即便是法院的案例,能不能运用到你所遇到的案件中,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、当地法治的运行情况来决定,不要轻易的套用。
最后是要告诉读者,理想与现实的差距,就像墙上的口号跟现实感受的差距一样,任何行业都是鱼龙混杂,律师行业所在的法律行业也不例外。自己遇到法律纠纷之后,一定要谨慎的选择代理律师,理性的分析案件收获的法律结果,不要轻言法律规定是错的。须知,法律是无权无势者最后的依仗,除非,不想理性解决了。
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,案件诉讼的过程,本是一个从法律执行现状向法律规定应然状态争取的过程,而我们,只能真实的活在司法案件的实际结果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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